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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MSDS/SDS编制中的常见错误

 

1. 格式错误

 MSDS总体格式与对应进口国的规定不符,有很多SDS在制作时还习惯于把第二部分作为成分信息,第三部分是分类信息。除非有特殊规定,GHS规则下的SDS通常第二部分为分类信息,第三部分为成分信息。


 总体格式为16项,其中的子分类应与进口国的法规相符,参照其相关的SDS格式法规详细列出。


  2.分类信息模糊不清

没有明确指出产品的有害分类信息,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应参照GHS规则附件3中的《危险说明的编码、防护说明的编码和使用》来详细说明。有害分类与危险说明应相互对应。


 3. 理化参数

第9部分的信息对鉴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理危害分类很重要,如闪点、沸点、粘度等,应尽可能详细填写。


4. 数据来源

第11部分及第12部分,如物质有经过试验的毒性数据则必须填写,有其他健康危害分类的情况下应注明数据来源。有害分类信息应与第2部分一致。


5. 法规信息填写

应列明物质或混合物涉及的进口国法规信息,适用的国际认可法规并说明该物质或混合物存在的危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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